2016年4月6日,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投诉后,检查发现寻乌县文峰乡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一期工程三标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酸液废水未经任何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外部环境,且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该稀土资源回收利用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立即制止了该项目的违法行为,同时对造成影响的文峰乡稀土材料产业基地(一期工程三标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元整;并要求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