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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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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作者:寻乌环保局    文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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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管理主体]各级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第四条 [部门分工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相关补偿政策和制度,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工业企业的退出与转移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江西省财政厅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管控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

(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纳入城乡规划的湿地、绿地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江西省农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红线内规模畜禽养殖业的退出与转移机制并监督实施。

(八)江西省林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林地、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江西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众参与]各级 政府应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划定原则]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并与林地、草地、湿地等领域管理红线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四)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到实地。

(五)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应稳定增加。

第七条  [划定程序]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和我省实际,提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征求各设区市政府意见。

(二)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提出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公示后报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三)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设区市 政府提出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进行技术审查,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征求意见稿),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

(四)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进行审议,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划定类型]根据区域生态功能,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水源涵养保护红线、土壤保持保护红线洪水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等个类型。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是指以维系区域生物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重要区域。

)水源涵养保护红线是指以水源涵养功能为主的森林、草地、湿地、水源地等生态系统区域。

土壤保持保护红线是指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生态系统区域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敏感区、脆弱区域。

(四)洪水调蓄保护红线是指具有滞纳洪水、调节洪峰能力与作用的重要水域,包括《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水域。

第九条  [调整条件]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经设区市以上政府批准,必须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区域。

(二)经法定程序调整的各类保护地。

(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战略资源开采区域。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市政府向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应说明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和公示情况。

(二)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调整程序的,按原程序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调整完成后45日内将调整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总体保护要求]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限制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禁止建设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确保自然生态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保护责任不改变。

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要求,建立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分区管控]在各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依据生态系统脆弱性、敏感性和服务功能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实施分区管控。

一级管控区范围应至少包括以下区域: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禁限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的核心(一级)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一级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二级管控区范围为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其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第十三条  [一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一切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对生态环境敏感性特征产生加速影响的、对受保护动植物、生境及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

一级管控区内涉及其他保护地的区域,按其保护地属性已有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严落实管控。

第十四条  [二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二级管控区作为一级管控区的补充,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除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外,允许适度的生态旅游、探矿、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以保证区域战略资源和生态产品的供给,保障民生。

二级管控区内涉及其他保护地的区域,按其保护地属性已有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严落实管控。

第十五条  [生态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森林、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不断改善和提高主要生态功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生态保护项目应优先布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第十六条  [违建项目整治]各设区市政府对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已建违法违规项目应限期治理或关闭、搬迁。

第十七条  [生态补偿]省政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而导致利益受到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61日起实施。

寻乌县生态保护红线区划范围图

文章录入:办公室    责任编辑:x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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