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参与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 6、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8、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9、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