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拟订全县生态保护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2、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3、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5、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 6、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7、承担县东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9、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