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赣市环发〔2016〕69号)、《寻乌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府办字〔2016〕5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环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我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抽查程序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按照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二、检查方式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及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70%以上,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检查内容
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列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处罚标准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五、处罚程序
按“双随机”要求组织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处理。
六、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