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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
作者:寻乌环保局    文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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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排污权核定是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
制制度的关键,是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为
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工作,明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
的权利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38 号)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
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
的量。
第三条 (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
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等,核定初始排污权。排
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
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初始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
定排污权。
— 5 —
第四条 (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与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
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五条 (核定原则)排污权核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以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以达到国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
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
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
运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第六条 (技术方法)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
锅炉、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
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
始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
初始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其中,工业企
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
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定。各地可根据总量控
制要求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绩效值。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烟气量等予以核定。烟气量可参照《全
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更新的部分行业
产排污系数中废气排放量确定。排放标准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
— 6 —
可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更新
的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中的最小废水排放量或本区域内行业单位产
品平均废水排放量确定。
第七条 (暂缓下达)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考虑
到总量控制需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其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但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给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调整)各地要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
域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
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
污染物总量。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分别核
定。
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超过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
物总量时,各地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按照等
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第九条 (有偿使用)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
按照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
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
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低于排污权的
“富余排污权” ,可用于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后,
其排污权进行相应调整。探索开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第十一条 (预留)各省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部
分排污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但不得
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的 1%。地市级及
— 7 —
以下不得预留排污权。
第十二条 (健全管理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办法
规定建立健全排污权管理制度,规范排污权核定和监管工作。鼓励
纳入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建立全国主要
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信息系统和排污权交易平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平台,及时记录排污
权核定结果、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排污权交易情况、区域排污权
变化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市、县级环
境保护部门在省级平台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
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确
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刷卡排污)鼓励推行刷卡排污。各地根据实际情
况,逐步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监控企业排
污状况,实施预警预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
的监督检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公
开排污权核定及监督管理情况。探索建立第三方核查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 (执法监管)严格排污权监管和稽查。排污单位实
际排放量超出获取的排污权的,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各级环境
保护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 8 —
第十八条 (阶段性要求)2015 年底前,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试点地区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核定。重点排污单位包
括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以及地方环境
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十九条 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方法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
— 9 —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
一、火电行业
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
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
的绩效值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 5500 小时取值。计算公式
为:
3
10 ) 1000 / 5500 (

    
i i i i
GPS D CAP M
式中:M i 为第 i 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 i 为第 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 i 为第 i 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
3 . 0 278 . 0   
i i
H D
式中:D i 为第 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 i 为第 i 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 10 —
表 表  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 料  地 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

高硫煤地区
1
新建锅炉  0.7
现有锅炉  1.4
重点地区
2
全部  0.17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35
现有锅炉  0.7

重点地区
2
全部  0.11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175
表 表  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 值表
燃料  地 区  适用条件  锅炉/机组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重点地区
2
全部  全部  0.35
其他地区  全部
W 型火焰锅炉、现有循
环流化床锅炉
0.7
其他锅炉  0.35

重点地区
2
全部  0.23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全部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25
注:新建锅炉为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
锅炉; 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1 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市、区) 。
2 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中
确定的 4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
整。
— 11 —
二、钢铁行业
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相应生产线产量
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
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表  3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地 区  生产线类型  单 位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
1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54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4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其他地区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6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注:
1 重点地区范围同表 1。
三、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熟料生产规模,采
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
效值核定。
表 表 4 4  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 kg/ 吨熟料)
地 区
绩 效 值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
1
0.25  0.8
其他地区  0.5  1
注:
1 重点地区范围同表 1。
— 12 —
四、平板玻璃行业
平板玻璃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玻璃企业玻璃
产品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
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表  5  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绩效值(千克/重量箱)  0.08  0.14
五、炼焦行业
炼焦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炼焦企业焦炭产品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
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表 6 6  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 / 吨焦炭)
焦炉类型  地 区
绩效值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机焦、半焦炉
重点地区
1
0.089  0.224
其他地区  0.142  0.719
热回收焦炉
重点地区
1
0.167  0.614
其他地区  0.477  0.819
注:
1 重点地区范围同表 1。
六、锅炉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锅炉规模,采用绩效方法
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锅炉年运行小时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取值。对取暖锅炉,西北地
区和东北地区可按 3500 小时取值;其他地区可按 3000 小时取值。
— 13 —
计算公式为:
3
10     
i i i i
GPS H CAP M
式中:M i 为第 i 台锅炉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吨;
CAP i 为第 i 台锅炉的容量,吨/小时或兆瓦;
H i 为第 i 台锅炉的年平均运行小时数;
GPS i 为第 i 台锅炉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千克/吨·时或千
克/兆瓦·时。
表 表 7 7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 / 吨• •  时)
燃 料  适用条件
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  重点地区
2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高硫煤地区
1
0.83
0.6  0.45  0.45  0.3  0.3
一般地区  0.6
油  全部  0.3  0.4  0.2  0.25  0.1  0.2
天然气  全部  -  0.4  -  0.2  -  0.15
生物质
高硫煤地区
1
0.72
0.52  0.39  0.39  0.26  0.26
一般地区  0.52
注:当锅炉容量以兆瓦计时,为表中绩效值除以 0.7。
新建锅炉为2014年7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为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1 高硫煤地区范围同表 1。
2 重点地区范围同表 1。
七、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主要包括铜、铅、锌、镍、钴、铝、镁、钛、
锡、锑、汞等冶炼行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
污权根据企业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
— 14 —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表 8 8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千克/ / 吨 产品)
产品名称  原料名称  工 艺
一般地区  重点地区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精炼铜  全部  8.4
电解铅、 电锌
铅精矿或铅
锌混合矿
富氧强化熔炼
或 ISP 工艺
20
粗锌  全部  5
电锌、精锌  全部  4
镍、钴  全部  14.4
氧化铝  全部  8
电解铝  全部  23
铝用碳素  全部  3.4
金属镁  全部  34
海绵钛  富钛料  全部  34
四氯化钛  富钛料  全部  3
海绵钛  四氯化钛  镁还原  16.68
精锡、锑、汞  全部  25.2  12.6  6.3  6.3
再生铜、铝、铅、锌冶炼  1.5  2  1  1
八、造纸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
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
对应的绩效值核定(下同) 。其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
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下表中对应的废水排放量核定。
— 15 —
表 表  9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制浆企业  浆  50  5000  600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纸  40  3600  180
造纸企业  纸  20  1600  90
其他企业  纸  1  100  6
注:制浆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纸浆生产能力计;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均按机制纸及
纸板和手工纸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
九、纺织行业
纺织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产量,采用绩
效方法核定。
表 表  10 纺织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纺织染整企业
棉、麻、化纤及
混纺机织物
140  11.2  1.4(2.1)
真丝绸机织物
(含练白)
300  24  3(4.5)
纱线、针织物  85  6.8  0.9(1.3)
精梳毛织物  500  40  5.0(7.5)
粗梳毛织物  575  46  5.8(8.6)
麻纺企业  麻纺、染整制品  400  40  4.0
毛纺企业  毛纺、染整制品  20  1.6  0.2
其他企业  纺织产品  20  3  0.5
注:纺织染整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各类产品的产量均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取值。
麻纺企业的产量按麻纺、染整制品产量之和计,其中苎麻厂取精干麻产量,亚麻和黄(红)麻厂
取纱产量;毛纺企业按毛纺、染整制品产量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产量之和计。蜡染企业
取括号内数据。
— 16 —
十、化学制品行业
1.氮肥制造
氮肥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11 氮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氮肥制造
企业
合成氨  10  800  250
注:氮肥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
以及醇氨联产的企业,产品生产能力以原料合成氨的生产能力计。
2.农药制造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 根据企业生产
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12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杂环类农药制
造企业
吡虫啉原药  150  15  1.5
三唑酮原药  20  2  0.2
多菌灵原药  120  12  1.2
百草枯原药  18  1.8  0.18
莠去津原药  20  2.0  0.2
氟虫腈原药  200  20  2.0
3.天然胶制造
天然胶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
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 17 —
表 表  13  天然胶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种类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天然胶制造
企业
天然胶乳
天然生胶  12  1800  360
浓缩胶乳  10  2000  400
胶园凝胶  天然生胶  30  4500  900
十一、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1.制糖
制糖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
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14 制糖企业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甜菜制糖企业  糖  32  3200  320
甘蔗制糖企业  糖  51  5100  510
2.肉类加工
肉类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15  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畜类屠宰加工企业  活屠量  6.5  800  160
肉制品加工企业  原料肉  5.8  700  120
禽类屠宰加工企业  活屠量  18.0  1800  360
注:畜类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屠宰畜类活重能力计;肉制品加工企业按冻肉、鲜肉加工能
力之和计;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按屠宰禽类活重能力计。
— 18 —
3.淀粉制造
淀粉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6 16  淀粉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
种类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淀粉制造
企业
玉米、
小麦
淀粉、变性淀
粉、淀粉糖、
淀粉制品
3  300  45
薯类  8  800  120
注:淀粉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淀粉生产能力与淀粉加工能力之和计。
十二、橡胶制品行业
橡胶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17  橡胶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类型
废水排放量
(吨/吨原料)
化学需氧量
(克/吨原料)
氨氮
(克/吨原料)
轮胎企业和其他
制品企业
胶料  7  490  35
乳胶制品企业  胶料  80  5600  800
注: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等胶料加工能力之和计;乳
胶制品企业按 60%的乳胶计(不折算为干胶) 。
十三、饮料制造行业
1.酒精制造
酒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 19 —
表 表  18 酒精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酒精制造企业  发酵酒精  30  3000  300
2.白酒制造
白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19  白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白酒制造企业  原酒  20  2000  200
注:白酒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原酒(原酒按 65 度折算)生产能力计,具体折算方法见《65 度
白酒标准量折算表》 。
3.啤酒制造
啤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20  啤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 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啤酒制造企业  啤酒  7  560  105
啤酒制造企业  麦芽  5  400  75
注:啤酒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
十四、食品加工行业
1.柠檬酸制造
柠檬酸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
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 20 —
表 表  21  柠檬酸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柠檬酸制造企业  柠檬酸  30  3000  300
2.味精制造
味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22  味精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味精制造企业  味精  150  30  7.5
十五、皮革行业
1.制革
制革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 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
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23 制革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原料)
化学需氧量
(克/吨原料)
氨氮
(克/吨原料)
制革企业
生皮及蓝湿革、 坯革等
半成品革
55  5500  1350
注:制革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生皮及蓝湿革、坯革等半成品革加工能力之和计。
2.毛皮加工
毛皮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 21 —
表 表  24 毛皮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原料)
化学需氧量
(克/吨原料)
氨氮
(克/吨原料)
毛皮加工企业
羊皮、狐狸皮、水
貂皮等生毛皮
70  7000  1050
注:毛皮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加工能力之和计。
十六、畜禽养殖行业
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 根据
养殖规模(存栏量)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 表  25 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养殖类型
年废水排放量
(吨/头、只)
化学需氧量
(克/头、只)
氨氮
(克/头、只)
生猪  5.5  820  220
肉鸡、蛋鸡  0.2  32  8.5
肉牛、奶牛  67.5  10100  2700
注:1.排放量单位中,头、只均为存栏数。猪存栏数与出栏数按 1:2 换算,肉牛存栏数与出栏数
按 1:1.2 换算,肉鸡存栏数与出栏数按 1:7 换算。
十七、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
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和
氨氮排污权,根据其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执行地方
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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