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4月21日对寻乌县芳田众发良种猪场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发现猪场养猪废水处理池未按时维护,氧化塘塘堤被雨水冲毁致使废水大量外排,污染下游水体。该猪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我单位责令该猪场2015年4月23日之前对被毁塘堤进行维护补缺,停止养猪废水外排行为,并消除下游污染影响。依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决定给予寻乌县芳田众发良种猪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寻乌县芳田众发良种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