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日常环境监察中发现在寻乌县民营创业园有一家池楚彬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邝军连、刘良玉立即对现场进行监察,对当事人(池楚彬)进行了调查询问。5月11日对(池楚彬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一案)进行立案,5月11日寻乌县环境保护局批准立案。
池楚彬在寻乌县文峰乡民营创业园建设的矿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池楚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