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县污染源档案。 4、负责县级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 7、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8、承办上报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 9、负责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0、组织拟定全县水、大气、噪声、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11、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12、参加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3、负责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14、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15、协助编制环境治理项目贷款计划、环保补助资金计划。 16、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