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2、按权限参与审核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 5、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行政规章的拟定工作。 6、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7、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环保产品认定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保技术的咨询、开发和利用工作。 9、负责环保治理项目的设计队伍、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的资质审查。 10、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 11、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2、编制环境治理项目贷款计划、环保补助资金计划。 13、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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