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日常环境监察中发现寻乌县广寻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屋建筑拆除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邝军连、刘良玉立即对现场进行监察,对当事人胡艳辉进行了调查询问。9月14日对寻乌县广寻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胡艳辉建筑拆除中未建设防尘设施及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一案进行立案,9月14日寻乌县环境保护局批准立案。
当事人胡艳辉从事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中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建设降尘设施及采取降尘措施。
胡艳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寻乌县广寻置业有限公司未建设防尘设施及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