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1日,我局接寻乌县公安局以寻公(治)行移字[2017]第001号文移送我局的增源稀土废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公安移送案件反映涉案人曾武斌在寻乌县文峰乡参股建设的寻乌县增源稀土废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采取无氨工艺治理废水有效回收稀土资源,存在外排废水现象,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废水,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邝军连、刘良玉立即对现场进行监察,对当事人曾武斌进行了调查询问。8月15日对曾武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废水一案进行立案,8月15日寻乌县环境保护局批准立案。
曾武斌在寻乌县文峰乡参股建设的增源稀土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任何企事业单位、公司、个人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曾武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